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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有关水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区水务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办法、规定等,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本区水务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负责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负责重要区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本区节约用水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负责供水行业的管理。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区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排水行业的管理。负责本区城镇排水设施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调度的监管。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管。负责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排放单位开展监督管理。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负责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文情报和水质简报。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负责水利行业管理。主管本区河道、湖泊、堤防,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农业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承担本区河长制推进工作,负责全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环境治理与管护工作,牵头做好河湖水系连通等工作。
(九)负责水务工程建设和管理。统筹协调全区水环境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管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设施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和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应急抢险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指导本区水行政监察工作及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水务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指导重要水务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要推进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能;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台风、暴风、高潮位、洪水和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可以提请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以上海市闵行区防汛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2、与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要负责农村河道和圩区排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养护;指导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水利改革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要负责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根据农业生产需求,配套建设和管理养护灌溉泵站、灌溉渠道、渠系建筑物、道路等基础设施,保障农业生产能力;在满足农田基础设施配套的基础上,开展高效节水、农田水利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应用推广。
3、与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工作,参与指导污水排放口设置管理;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负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工作,负责并监督指导污水排放口设置管理。
内地机构
办公室、党群科、计划财务科、行政审批科、水利科、供排水科(防汛安全科)、河长制科。
咨询电话:021-338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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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6月15日——9月15日: 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30-16:30; 9月16日——次年6月14日: 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00-16:30; 法定节假日、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