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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
(二)负责牵头研究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相关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任务、规划和政策,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关职责。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处理有关群众信访。
(十二)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街道、镇、莘庄工业区对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统一监督本区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十五)统筹协调本区接受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相关工作。负责督察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督察后的整改推进等工作。
(十六)协调推进本区蓝天、碧水、净土等污染防治攻坚战。组织协调全区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推进落实。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十八)职能转变。闵行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监测、监管、执法为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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