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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合肥市教育局委员会、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合教党委〔2010〕43号),制定本规定。合肥市教育局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教育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对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推进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
(三)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考核;负责对直属学校及其他学校进行督导与评估;发布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状况的评估报告。
(四)统筹和指导学校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学校普法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
(五)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六)编制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籍管理等工作。
(七)承担全市教育考试工作,承担直属学校的教师及学生的有关具体事务工作。
(八)执行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施新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负责并指导全市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学业水平测试和教学业务评价工作。
(九)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政策以及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工作;编制市本级教育预决算;参与管理市财政下达教育事业费、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负责协调管理直属学校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全市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对直属学校教育经费实行内部审计。
(十)督促并指导全市中小学校舍建设工作,协调实施直属学校校舍建设工作和全市教育民生工程。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直属单位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政务公开和效能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安全稳定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十四)规划、指导、实施全市通用语言文字和普通话推广工作。
(十五)指导直属学校工会、共青团工作,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并协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七)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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