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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拟定本区财政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分析预测本区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定本区宏观经济政策,并向有关部门提供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逐步健全包括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加强中期财政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建立和完善区与镇、开发区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制度。
拟订和执行区政府与镇(社区)、开发区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3.承担政府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管理政府财政资金;负责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预算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及时、准确地拨付预算资金;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本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4.负责本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性基金管理,按分工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管理;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5.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资金的拨付与管理,负责总预算会计的核算,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的还本付息;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及相关评价体系;负责拟订本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公务车辆控购管理。
6.拟订和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和组织实施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
7.参与拟订产业、基建投资、收入分配、价格、经济贸易、特定信用担保、科技、教育、文化、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政策和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区级财政专户。
8.审核和汇总编制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组织实施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9.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及使用;参与拟订区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监督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拟订本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
10.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建立本区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债务,并执行基本管理制度。
11.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
12.负责制定、实施本区金融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对我区金融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并做好相应风险处置;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区的支持,配合监管机构解决本区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区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优化金融生态,维护地方信用。
13.负责统筹现有的保障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协助配合做好整合社会资源;负责宣传、引导所属金融服务机构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履行社会职责。
14.负责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有关税收票证的管理。
15.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预决算编制情况,反映财政政策执行、财政收支管理、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
16.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7.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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