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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处理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街镇、社区、开发区以及区属公司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落实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区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以及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任务、规划和政策,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关职责。
(十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各街镇、社区、开发区以及区属公司落实中央和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提出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同相关部门推进本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完善工业垃圾专项分流管理体系,完善电子垃圾、废荧光灯管、工业固废收运处置的环境监管,避免混入生活垃圾。配合相关部门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监测、监管、执法、督察为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奉贤。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减排相关工作及有关政策制定、碳指标的核定和考核等工作;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态环境及节能减排资金、政策的统筹协调。
2.与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划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
3.与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
4.与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2)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5.与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监管各类自然保护地,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要求,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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