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巴彦淖尔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 广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电工作的集中统一领 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政策措施,加强文 化、旅游、广播电视阵地意识形态安全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 导向和创作导向,按权限参与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全市重大艺术演出活动。指导并推动全市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四)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旅 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深入实施文化、广播电视惠民工程,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并扶持边境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发展,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六)研究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 实施。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依法组织督察督办文物违法案件。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七)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组织巴彦淖尔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 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四季旅游工作。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贯彻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
(八)指导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健康发展,对市场经营、安全生产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九)指导、监管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 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 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行业、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开发和队伍建设。
(十一)指导和管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性广播电视主题宣传、专题宣传和重大宣传活动。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与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十三)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 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五)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七)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系统重大工程、 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安全播出、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保卫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 务、信息、档案史志、信访、保密、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安 全保卫、软件正版化、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指导、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统筹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承担文化、旅游、广电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职称评定、干部考核、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全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 业资格管理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按权限参与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发展规 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担机关法制建设,以及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涉外法律事务、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全面深 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市考核工作任务。
(三)文物保护科。拟订全市文物保护、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文物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研究、管理、抢救、维修、展览、宣传等业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文物考古工作,承担全市各级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重要遗址的保护管理,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博物馆展览等业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博物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开展各级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的组织协调、策划、宣传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场管理科。拟订文化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对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公共文化旅游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任务。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 协调督办文化和旅游市场举报投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旅游市场重大案件。承担组织开展全市导游资格考试、导游等级考试等相关工作。
(五)公共文化科。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 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导向性、示范性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活动,实施文化公益服务项目和工程。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报、评审等工作。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建设。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和专业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民间艺术之乡和文化志愿服务队伍 建设。
(六)产业发展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立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及新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重点展会、论坛等活动。推进文化、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产业统计工作。指导各类文化、旅游产业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七)科技科。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 展,参与拟订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科研工作及成果应用转化推广,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开发利用,指导装备技术提升。组织协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工程建设,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有线、无线、卫星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与技术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信息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拟订全市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播出工作。指导、推进全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全市广播电视“户户通”、边境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国内卫星接收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八)传媒管理科。指导、监管全市电视剧制作、电视剧产业发展。监管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及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率、频道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监管信息网络、IPTV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开展融媒体建设,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协调推进三网融合。
(九)艺术科。研究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和乌兰牧骑事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艺术创作和艺术培训,组织实施重点题材艺术创作项目,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指导所属文艺院团事业发展、体制改革。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大型文艺活动和艺术展演等。负责全市社会艺 术水平考级的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资源开发科。承担全市文化、旅游资源普查、规 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旅游景区、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负责全市重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的宣传方案策划,承办全市重大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
(十一)对外合作与交流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对外和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和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承办文化和旅游中外合作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和宣传推广活动。协调全市广播电视主题宣传、专题宣传和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监管全市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国内市场宣传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国内市场宣传、推广和产品推介工作,指导协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更新完善各类宣传资料。负责与其他省(市)、自治区、盟市的文化旅游交流合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等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设局 长1名(兼任市文物局局长,正处级),副局长4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20名〔12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 名)8副〕。
第六条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 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王瑞:主持市文化旅游广电(文物)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宋辉:同志负责监督指导全系统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宝音吉日嘎拉:同志协助局长负责组织人事、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普法、综治、信访维稳、安全保卫、消防、扶贫、统战、民族宗教和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工作;负责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和星级接待户的评定;负责厕所革命、全区旅游示范区创建、旅游统计、旅游商品研发、旅游人才开发和培训工作。分管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场管理科、资源开发科,安全保卫科、旅游协会,指导监督市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唐胜利:协助局长负责项目规划、党建和工青妇工作;负责文艺创作演出、文物保护、申遗、外事、禁毒、扫黑除恶、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行风评议和创城工作。分管机关党委、艺术科、文物保护科和财务科;分管市直属乌兰牧骑、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市考古研究所、市阴山岩刻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阴山岩刻艺术馆(艺术中心)。联系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党组成员、副局长杜毅忠:协助局长负责机关日常政务事务管理、内部审计、保密、档案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建设,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科技、网络传媒、广播电视宣传和外宣推广工作;负责智慧旅游、旅游宣传产品、宣传媒介的审核推广、旅游节庆活动和重大旅游促销活动的组织开展。分管办公室、统计审计科、对外合作与交流科、科技科、传媒管理科、网络中心,文博中心大楼运营管理中心;分管市微波总站、市监测台。联系市广播电视台。
党组成员、副局长姜兰:协助局长负责社会文化活动的组织协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旅游产业、艺术研究、艺术教育等工作,分管公共文化科、产业发展科、艺术创作研究室、市艺校、市图书馆、市文化馆、市民族美术馆。联系新华书店。
调研员嘉珩岱:协助局长负责干部实绩考核工作。
调研员史埃田:协助杜毅忠副局长负责科技、影视传媒、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指导工作,联系市广播电视台、广电网络公司、原农网公司、691台、格力格尔发射台和西山发射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