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三)负责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负责孤儿救助和养育工作,指导孤弃儿童保障和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牵头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同推进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五)负责养老服务工作。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对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六)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负责城镇重度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工作,按照有关分工,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
(七)负责慈善管理工作。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管理慈善募捐活动。负责慈善行业组织的指导。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和共享及慈善表彰等工作。
(八)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镇、街道开展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牵头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配合相关部门推进街道社区层面共治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区服务政策。
(九)负责职业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各领域专业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负责行政区划和政区地名工作。负责镇、街道局部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更名、命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居民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推进婚俗改革。
(十二)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标准化建设,负责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协助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
(十四)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福利彩票销售网络,并审核报批。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五)统筹协调社会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加强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督促检查社会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社会建设工作典型经验。
(十六)负责民政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有关违法案件。健全落实民政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民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要加强和改善城乡社区治理,健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补齐治理短板,提高社区治理智能水平。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现代化社会组织体系。构建与新时代要求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体系,全面建成“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面向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进一步夯实民政托底保障作用。深化殡葬服务改革,提高婚姻和收养服务质量。
(十九)与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性文件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承担公文处理、机要、保密、会务、接待、督查、信息、信访、史志、档案、宣传、政务公开、财务、资产、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老干部等工作,协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意识形态等党务工作。
(三)养老和儿童福利科。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承担孤儿救助、养育以及孤弃儿童保障和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等工作,承担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关爱和救助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等工作。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困难残疾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承担城乡重度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复核工作。负责慈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慈善募捐活动,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和共享以及慈善表彰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站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科。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镇、街道开展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牵头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配合相关部门推进街道社区层面共治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区服务政策。负责行政区划和政区地名工作。承担镇、街道局部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更名、命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基本管理单元有关工作。统筹协调社会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加强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督促检查社会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社会建设工作典型经验。
(六)社会组织管理科。承担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监督管理、培育发展以及相关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培训、服务、评估、执法等工作,承担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志愿者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承担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以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方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承担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指导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基地建设,指导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
(七)社会事务科。负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推进婚姻习俗改革。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有关标准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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