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以及文物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旅游跨区域规划。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科技、教育、金融、交通、工业等融合发展。
(三)拟订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中长期规划。管理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和区域性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组织旅游形象推广,制定市场推广和开发战略,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和推广工作,拟订红色旅游等专项规划。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公共事业发展。组织开展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
(六)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科技创新发展,负责行业信息化、参与行业标准化建设,发布行业数据。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
(九)负责培育和发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组织和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置行业突发应急事件。
(十)负责各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业指导和行业监管。
(十一)监督管理有线网络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科技重大项目建设,保障广播电视网络传播传输安全。
(十二)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协调考古发掘和出土文物抢救工作。指导协调博物馆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博物馆间的交流、协作和资源共享。
(十三)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工作。
(十四)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区级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与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重迭的保护管理。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负责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点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重迭的保护管理。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公文处理、机要、保密、会务、接待、督查、信息、信访、史志、档案、宣传、政务公开、财务、资产、后勤管理、文电、应急、信息化、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督办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行业人才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协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意识形态等党务工作。
(三)公共服务科。指导、管理文化旅游行业公共服务部门的发展、建设和保护。综合协调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老年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工作。参与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参与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申报、评审、绩效跟踪等工作。指导街镇开展文化和旅游活动工作。
(四)资源管理科。承担文博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牵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申报、保护、利用等管理工作。推动文化和旅游与科技融合发展,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建设。承担行业信息化平台的信息发布,指导协调内容管理和资源服务工作。制定文化和旅游境内外市场宣传、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跨区域合作和假日旅游协调等工作。
(五)市场管理科。负责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准入的审批,并实施行业管理。负责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指导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综合执法。负责有线电视的管理,抓好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安全播出,指导行业等级评定等工作。
(六)产业发展科。负责拟订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扶持产业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推进全域旅游,参与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重要文化和旅游项目的规划。指导创建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旅游度假区、文化公园和文创园区(楼宇、空间)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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