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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制定有关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来沪少数民族的管理工作。
(三)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
(四)参与本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帮助区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
(七)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八)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揭露和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破坏和犯罪活动;参与综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九)组织、指导全区民族、宗教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全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指导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静安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设两个职能科,即:
(一)民族事务工作科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制定有关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来沪少数民族的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参与本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推动少数民族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揭露和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破坏和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全区民族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民族事务工作;指导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宗教事务工作科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帮助区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团结和动员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和犯罪活动;参与综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组织、指导全区宗教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区宗教事务工作;指导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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