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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防、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编制民防工程建设规划、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建设规划;牵头并协调有关部门编制本区防空袭预案与配套保障方案;完善本区民防、人民防空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民防信息化平台,推进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本区民防指挥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本区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防空袭演练和警报试鸣。
(四)依照规定监督检查本区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统筹协调并督导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群众防空组织、落实有关装备器材和训练工作。
(五)负责本区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使用备案;负责民防工程结建核定审批,依法收缴和减免建设费;负责本区公用民防工程的利用和管理、民防工程拆除报废的管理。
(六)承担本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安全使用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能。
(七)参与本区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本区自然灾害的防灾抗灾工作;协助推进、落实全区性的预案管理、演练组织、物资保障、工作评估等工作。
(八)统筹并协调社区民防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和基层单位制订防空袭行动预案,开展防空演练。
(九)组织开展民防宣传教育;牵头组织民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社区加强民防教育室建设管理与民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统筹与协调本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与管理;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应对灾害事故的民众疏散防护预案。
(十一)加强特种救援、化学救援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参与本区核化事故、建筑物倒塌、重大交通事故及地热、马蜂窝处置、化学事故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平衡、监督、检查民防、人民防空资金、物资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十三)负责本区民防、人民防空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承办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内部事务协调和对外事务联络;负责办文、办会及宣传报道;负责文印、文书档案、方志、年鉴、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外事、后勤保障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卫计、双拥、献血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组织和人事工作;负责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科以下和基层领导的考核;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和机构编制管理;负责统战、妇联、工会、共青团、老干部、退管会等工作;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指挥通信科
牵头编制本区城市防空袭预案及保障方案;负责民防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统筹协调人防专业队伍的整组和训练;开展社区民防建设管理,组织演练;组织民防宣传教育;指导本区社区、学校的民众防护和应急疏散工作。
(四)工程管理科
负责编制本区民防工程建设规划;依法开展民防结建和拆除审批工作,负责民防工程建设和竣工备案工作;负责民防工程的利用和安全管理;承担本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安全使用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能。
(五)法制科
负责系统内的信访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检查民防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制订有关规定;承办本区民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民防法制教育和普法教育;协助做好民防宣传教育工作。
(六)财务科
负责编制本区民防(人防)经费的预、决算及分析报告;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及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开展内部审计;会同有关部门平衡、监督、检查民防(人防)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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