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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规划、工作方案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指导和开展行业法治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推进全旗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供热管理、房屋征收的行业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项标准及规范。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六)编制并组织实施全旗人民防空方案。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城市群众防空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支援任务。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习。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室内装饰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和中长期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人防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国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九)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垃圾分类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城镇园林绿化活动。指导园林绿化科研工作。拟订园林绿化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苗木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复查测评工作。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配合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十三)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四)管理全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编制旗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负责开展、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平战转换、综合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负责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文件备案,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许可。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按权限负责全旗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批。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
(十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指导重要目标单位落实防护要求。
(十七)负责筹集和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对旗本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十八)负责城市建成区违建治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放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指导、监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停车场管理等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和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参与重大新建、改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指导、监督城市生态环境涉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沿石以上部分、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二十)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工作,负责旗本级智慧城管信息指挥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推进城市管理科技创新工作。
(二十一)负责查处全旗相关违法违规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组织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完成旗政府交办的突发性和临时性任务。
(二十二)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领域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管理制度。组织指导行业从业资格以及职业技能的培训、考试、鉴定和岗位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三)负责城管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城管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和行业培训工作,制定城管执法行业管理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指导、监督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工作。
(二十四)完成旗委、旗政府、武装部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核发。承担机关规章制度建设、会议文电、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文书业务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负责组织协调信访维稳处理工作。负责系统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人才、劳动工资、人事管理、职称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出国(境)审核报批及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和内部审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等工作。监督检查全旗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股
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和“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担城市生态环境相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和执法业务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方面的执法业务工作。指导、监督停车场管理工作。承担全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全旗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规范建筑物外立面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承担全旗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旗重大新建、改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承担城市规划、建筑领域执法工作。承担城市建成区违建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放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根据需要对涉及建设项目重大复杂案件进行查处。承担住房保障、物业、供热、人民防空等方面执法工作。根据需要对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协调相关部门,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三)城乡建设股(园林与市政管理股)
研究拟订全旗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及年度统计和项目进度调度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环卫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全旗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工作。研究拟订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城镇园林绿化活动。拟订园林绿化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苗木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复查测评工作。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研究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管理地方性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城镇给排水、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城镇燃气、供热、公共照明、环卫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实施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和城镇供热、燃气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配合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四)工程监督与管理股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项标准及规范。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等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检测试验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承担建筑业企业、中介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督查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负责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监管工作。负责制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从业资格、职业技能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行工程报建、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消防、防雷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指导监督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检查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预决算编制、审核。负责房屋修缮的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全旗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政策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绿色建筑发展。指导绿色建材、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认证相关工作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行业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建设工程新材料、新产品的登记备案管理。组织建筑节能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筑、建材绿色标识评价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行业、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城镇燃气(包括公用燃气管道和城镇加气站)等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旗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引导规范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旗建设工程、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清欠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扩权强县”工作。
(五)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股(项目管理和人防股)
拟订房地产开发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和资金运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承担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等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预销售、房屋租赁、楼盘表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全旗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及后期管理工作,编制全旗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物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确定物业经营的收费标准。负责全旗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缴纳和监管。拟订全旗物业管理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确定物业经营的收费标准。负责物业管理诚信体系建设,拟订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和后期运营工作开展。组织编制全旗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筹集、分配各级各类住房保障资金。承担全旗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协调重大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旗本级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手续的办理和代行政府投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权利。负责组织实施市政道路、桥梁、管线等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旗本级人民防空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文件备案,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许可。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组织编制旗本级人民防空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落实人民防空战备制度。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群众防空组织,实编、实组、实训人防专业队。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应急支援任务。拟订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战备数据工程、“人防云”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平台为平时应急救援服务。负责全旗人民防空工程、疏散基地和地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规划、方案和目录。拟订重要目标防护地方性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重要目标单位编制防护预案、开展防护行动和防护专业队伍的训练演练。开展重要目标普查,建立重要目标数据库。拟订全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地方性标准。承担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和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平战转换、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旗本级自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监督防空地下室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落实人民防空要求。负责收缴、监督管理旗本级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人防设施平时使用费。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领导分工:
白利平
折钧
敖日杨古
许永富 党组成员
乌兰图雅
敖特更
张陆云
张卫国
王茂荣
王志强
杨占彬
乌兰花
曹
朱永斌
咨询电话:(0477)7582079
办公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党政新区2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30-12:0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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