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旗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汇集和发布全旗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旗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事故情况报告工作,依法对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全旗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事故情况报告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苏木镇、旗直部门和开发区、园区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和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和行业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和协调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
(四)承担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检查落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分解全旗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考核和检查落实;分析和预测全旗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续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对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组织新产品、新技术安全卫生性能鉴定。
(六)组织、参与全旗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全旗企业法人和管理者、安全生产专(兼)职监督管理人员及危化企业全体上岗人员和非煤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和安监系统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工作。
(七)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其违规行为;依法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八)依法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职业卫生事故和较大经济损失事故,受旗人民政府或鄂尔多斯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九)指导、监督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及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对旗内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申报及备案工作,承担安全培训有关机构资格认证,并负责监督检查。
(十)按照自治区及市有关规定,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矿山、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勘探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和储存场(库)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申报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和储存、加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乙类不带仓储)经营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及非药品类的易制毒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或验收合格的事项进行审查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撤销原批准。
(十二)归口管理国家、自治区、市和旗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及使用情况。
(十三)承办旗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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