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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金融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全省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推进全省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金融对外合作交流。
(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组建、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省外、境外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四)统筹推进全省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省企业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购重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发行各种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工作(境外融资除外),推进多渠道直接融资。
(五)统筹全省地方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全省地方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六)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川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监管指标数据和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地方金融统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八)依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
(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加强对相关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维护地方金融秩序。推进全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十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方案。
(十二)统筹对全省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进省市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省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省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三)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制度、规定、标准;组织开展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