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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 负责对区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廉政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三) 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 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属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其绩效;
2.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及区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区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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