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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交通和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行 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参与提出年度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安排;负责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及投资控制管理;开展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城乡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城乡建设项目方案论证比选;统筹组织编制和审查城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市政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并监督竣工验收;协调管委会、区政府指定范围的航空、铁路、电力基础设施、港口、航道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负责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建设的协调和督办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应急部门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范、定期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
四、承担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关公共场地)路政管理(不含对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行政处罚);负责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车行隔离栏、人行护栏除外)、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城乡照明工作。
五、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建设工程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依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资格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企业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施工许可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参与防洪工作。
八、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构件的工程应用工作。
九、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依权限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十、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区内开发项目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
十一、负责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服务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轮渡、停车场、汽车租赁、物流业、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和地方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区内机动车辆技术性能检测站及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区内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由区本级负责的公路建设及养护维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能力的调控,组织交通保障队伍;建立大中型城建项目及配套设施交通影响评估制度并组织审查。
十四、组织拟订近期交通建设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交通运输网络建设;组织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依权限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统筹编制交通改善工程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按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统筹编报公路运输枢纽、港航设施建设等有关项目交通运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参与编制交通年度建设计划,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十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负责协调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的行业管理,承担铁路、民航、港口、邮政等综合运输的协调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和绿色节能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与标准化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组织协调制定全区交通行业科技政策、重大科技项目开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参与调查处理交通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受区政府委托管理全区交通战备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空袭斗争的各项准备工作和组织防空防灾演习;负责对区内重要经济目标落实防空袭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区委、区政府防空袭指挥工程的规划建设。
二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平战结合的使用管理;负责民防行业管理;负责民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民防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负责民防通信指挥工作和组织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
二十一、承办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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