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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参与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林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工作,并负责其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参与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贯彻落实。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辖区空间规划体系。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辖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及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全区土地储备开发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工作。统筹全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指导辖区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统筹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制度。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相关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海洋政策研究,拟订海洋发展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配合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全区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配合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区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组织城市更新政策创新研究,参与拟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中长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基础数据普查工作。统筹组织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统筹实施、监督和考评。负责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城市更新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统筹和指导辖区林地建设。负责林地林权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的调查、规划和管理,林相改造、湿地、森林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义务植树活动和绿化科普宣传。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辖区林业方面的行政审核、审批、行政执法和监督监察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
(十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九)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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