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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卫生健康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规划,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我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我区深化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三)制定并组织我区落实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五)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建立我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落实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我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指导行业信访维稳工作。
(六)负责拟订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推动中医药强区建设。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八)组织落实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我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我区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并协调落实区域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高素质专业化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我区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花都、卫生强区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行全过程监管,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五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我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我区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我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我区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我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区卫生健康局与海关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区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医疗保障局花都区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花都区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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