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上海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牌子。上海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三、负责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拟订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项目、标准和实施办法,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核对工作机构建设。研究分析居民经济状况。
四、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负责孤儿救助和养育工作,指导孤弃儿童保障和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牵头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同推进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五、负责养老服务工作。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六、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负责城乡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复核工作,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按照有关分工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
七、负责慈善管理工作。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管理慈善募捐活动。负责慈善行业组织的指导。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和共享以及慈善表彰等。
八、负责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各区开展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牵头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配合相关部门推进街道社区层面共治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区服务政策,牵头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职业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专业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负责行政区划和政区地名工作。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管理,负责政区名称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等。
十一、负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居民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推进婚俗改革。
十二、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标准化建设,负责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协助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负责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十四、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规划并批准建立福利彩票销售网络,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和彩票开奖活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五、统筹协调社会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加强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督促检查社会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社会建设工作典型经验。
十六、负责民政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有关违法案件。健全落实民政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民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上海市民政局要加强和改善城乡社区治理,健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补齐治理短板,提高社区治理智能化水平。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构建与新时代要求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体系,全面建成“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面向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进一步夯实民政托底保障作用。建设高效便捷的社会服务体系,推进社区事务受理“全市通办”“一网通办”“一证通办”。深化殡葬服务改革,提高婚姻和收养服务质量。
十九、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市民政局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档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承担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组织指导有关行政执法,推进有关标准化工作。
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民政人才队伍建设。
计划财务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新闻宣传处(研究室):负责民政新闻宣传、舆论应对工作,组织拟订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开展重大课题调研。
信访办公室:接待群众来访,受理、转送、交办、协调处理、承办来信来访事项。
社会建设处:协调社会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加强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承担社会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总结推广社会建设工作典型经验,负责由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的枢纽化管理和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
社会救助处(收入核对处):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组织实施社会救助相关措施,承担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站。
养老服务处: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儿童福利处(收养登记处):指导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承担孤儿救助、养育、收养登记以及孤弃儿童保障和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等工作,承担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关爱和救助工作。
残疾人福利处:指导残疾人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承担城乡重度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复核工作,承担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和残疾人进口用品免税有关管理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承担组织各区开展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承担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和街道社区层面共治有关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区划地名处:承担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行政区划界线管理工作,承担政区名称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等,承担基本管理单元有关工作。
婚姻管理处:指导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有关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殡葬管理处: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标准化建设,承担殡葬服务单位设立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遗体跨省市运输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单位。
职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处:承担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服务有关工作,承担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各领域专业社会工作,承担志愿者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慈善事业处:监督检查慈善活动,指导慈善行业组织有关工作,承担慈善信托文书备案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和共享以及慈善表彰等工作。
社会组织登记处(社会组织协调处):承担市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志愿服务组织标识以及相关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牵头协调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综合性文稿和信用体系建设等综合性工作。
社会团体管理处:监督管理市级社会团体,指导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承担社会团体培训、服务等工作,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协助开展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
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监督管理市级社会服务机构,指导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承担社会服务机构培训、服务等工作,协助开展社会服务机构党组织建设。
基金会管理处:监督管理基金会,指导基金会规范化建设,承担基金会培训、服务等工作,协助开展基金会党组织建设,承担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以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方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服务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处):指导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基地建设,组织协调社会组织评估,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涉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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