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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调整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的批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是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构,为正处级。
第三条 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重点项目征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征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政策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和标准,经批准后指导实施并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以及区财政投资基础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以及征地拆迁涉及的管线迁改、房源安置、已交收地块管理及平整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所安排征地拆迁项目立项、资金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协调指导、考核激励征地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开展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的实施。
(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依据法律、法规及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本部门职责履行范围涵盖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全域(中新广州知识城区域以及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职责范围除外)。
第四条 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承担政务督办工作;承担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印章、档案、宣传、信息、议案、提案、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统计、维稳、信访、安全保卫、政府采购、财务和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干部培训、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公费医疗、计生管理、党务、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出国(境)管理、统战、侨务、扶贫、创先评优等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统筹信息化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全区征地拆迁政策的制定、修改完善;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征拆工作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研究提出推进重点项目的政策建议;负责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征地拆迁项目立项、资金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征拆工作过程中的法制工作,负责组织和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依法行政、依法治区、普法等工作;承担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土地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征收督办处。负责汇总编制全区征地拆迁工作年度计划,收集掌握分析全区征拆工作情况,做好国家、省、市和区有关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筹、协调、督办;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征拆工作过程中疑难问题;负责全区征地拆迁的考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安置协调处。负责统筹监督指导征地拆迁安置房管理工作,收集掌握安置房源及需求情况;负责制定年度安置工作计划;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安置房选址等基础性工作;负责统筹新建安置房的管理和分配工作;负责制定安置房政策及对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1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开发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开发区党工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开发区党工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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