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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并实施;依法履行气象行政执法职能,负责组织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具体承办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对本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三)负责本区域气象监测网络的建设、管理和气象探测资料的收集、传输以及气象资料档案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四)负责组织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的发布和管理工作,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负责雷电等气象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制定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危险化学品场所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安全监管。
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工作;开展各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
(五)负责发布和管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负责城市环境、城市运行、火险气象、地质灾害和重大活动等专题专项气象预报预警业务;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天气预报警报等气象信息,承担处置突发事件气象保障任务;承担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工作,开展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六)组织、管理本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及监管工作,负责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管理,组织安全生产防雷专项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雷电灾害调查及事故鉴定等工作。
(七)负责本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八)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本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九)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提供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一)承办区委、区党工委、区政府、区管委会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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