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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环境保护局始建于1985年,因机构改革于2019年更名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全局现有干部职工78人,少数民族干部 37人,占到47%。现有党员37人,少数民族党员15名。大学及以上学历42人,大专学历30人,中专学历6人。
主要职责:
1、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划,对本行政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拟定并组织实施伊宁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伊宁市重要应水源地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和预警工作。
3、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逐步向区域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转变和小康社会相适应。执行自治区、自治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管理细则的组织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5、受伊宁市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伊宁市涉及环境保护办法等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按照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核)伊宁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证;审核辖区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伊宁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伊宁市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伊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创建工作。
8、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发布伊宁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上报伊宁市环境统计工作。
9、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999)8359591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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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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