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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伊宁市委办公室、伊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伊市党办〔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伊宁市审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伊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接受伊宁市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伊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组织研究全市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部署要求,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伊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伊宁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政府投资和以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伊宁市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伊宁市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行政督办等工作;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承担机关年度预算、决算编制、固定资产管理、非税收入等财务管理工作,对上级审计机关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和分配管理;承担伊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市上有关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政策研究,参与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的有关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机关普法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其它科室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审理;承担审计业务督察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协调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的督促检查;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承担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重大项目稽查;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三)财金文行企业审计科。组织审计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市级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经自治州审计局授权,组织审计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组织审计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财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经州审计局授权,承担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审计。
(四)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审计科。组织对各委、办、局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伊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第六条审计局行政编制14名,工勤编制1名。部门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伊宁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伊宁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副局长:邵长林
党组副书记、局长:法茹克·帕尔哈提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来宾
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王明
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刘兰萍
咨询电话:(0999)8359591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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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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