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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自然资源局位于边境经济合作区文化路94号,2019年2月,由原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和伊宁市城乡规划局合并而成,是伊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
【内设机构】
所属事业单位7个:其中副科级建制3个(合作区分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股级建制4个(处理土地草场纠纷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村镇规划管理总站;规划局机关事务中心)。内设机构5个:办公室,自然资源调查、执法和耕地保护科,城乡规划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科,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业权管理科。
【人员编制】
在岗人数共计232人,编制数127。在编实有人数137,其中:行政19人,参公11人,事业全额78,自收自支29;市聘24人;单位聘用3人;公益岗位1人;单位自聘59人;试岗8人。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辖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修编并审查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规划,组织审查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辖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自治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及耕地补偿制度。
(十)负责管理辖区内地质勘查和地质工作。执行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辖区内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查询。负责辖区内矿业权管理。监督管理辖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测绘行业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土地、草场等纠纷的调处工作。
(十五)统一管理和协调伊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伊宁市市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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