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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增强信访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二)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市委、人大、市政府、政协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三)负责办理自治区信访局和市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向各县、市各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反馈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
(四)负责协调信访工作宣传和信访信息的汇集、分析、报送、发布。
(五)负责协调跨县、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综合协调处理全市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各县、市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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