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管、住建、公用事业管理、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油区和管道及燃气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区城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城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等专业规划;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等设施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城区园林绿化科研攻关、科技成果鉴定的申报和推广工作。承担县管城管领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
(四)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亮化和广场(景区、公园)设施、户外广告、沿街简易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城区内道路占压或挖掘、绿地占用和树木伐移、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许可等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监察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工作;负责城区城市维护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和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城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五)组织实施城区小型绿地、环卫设施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小型急需或临时性建设任务。
(六)行使县住建领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和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责令当事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域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环保部门移交的对城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依法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九)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行道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十)负责城区内道路、公共场所犬只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负责处理违章犬只。
(十一)行使城市客运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区内客运经营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点停靠、上下乘客、装卸行包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运行。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夏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