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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财税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定;拟订全县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镇、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全县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县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管理和监督全县各级财政收支,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管理。
(三)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监督和管理全县彩票市场。
(四)组织制订并完善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资金管理工作。
(五)制定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制定全县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办理县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七)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
(八)负责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工作;负责县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村综合改革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九)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全县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一)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审核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三)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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