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研究推进医疗保障改革,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负责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负责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执行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五)负责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开展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六)制定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全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相适应的人才医疗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八)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市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和“四级协同、分级诊疗”的医联体创新发展。
(九)负责检查指导各镇及各相关单位医疗保障工作。
(十)有关职责分工。将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从业人员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原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原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纳入市医疗保障局工作职责。加强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医疗保障局等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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