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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31名。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 12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儋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 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主管全市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和海洋经济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儋州市海洋局(市海洋执法大队)、儋州市林业局、儋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牌子。
第三条 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和海洋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和海洋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和海洋经济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和海洋经济工作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重大战略。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政策规定、标准规范和发展战略。研究推进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改革工作。研究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和海洋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完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构建全市高效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负责全市空间总体规划监测和督察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依职权负责本辖区海域勘界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对接上级部门开展各级总体规划和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督察工作。调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提出意见并依职权上报上级部门。
(四)负责全市城乡地籍和不动产登记、林业、水务、海洋等自然资源的调查和确权登记的管理工作。执行和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配合做好深化农垦改革工作。有序推行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
(六)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和登记。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构建全市高效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开发边界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围填海控制线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全市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划的审查、报批等工作。建立健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指导和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含林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目标。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负责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地质调查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监管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地面沉降的地质问题。负责矿业权管理。
(十一)负责监督实施全市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全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政策。
(十三)督促检查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管理、协作和问责制度,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措施。调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规划管控重大风险和问题。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各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发展规划,落实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森林、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市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全市森林经营和林业产业发展。
(十五)负责对本系统及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六)整合原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林业和水务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执法局)的海洋经济、海洋综合执法、海洋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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