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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林业、水务等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林业、水务等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督查全区农村人居环境。参与全区农村乡风文明建设。指导全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调处仲裁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主要农林产品生产,引导农业、林业、花卉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按规定和权限管理参与管理涉农涉林建设发展资金,监督使用扶贫、区级林业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协助开展南繁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林产品的质量安全;依法展开农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有关农林业生产资料的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化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理。
(六)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检测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指导畜牧业发展;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管理和乡村兽医备案登记;负责本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业、林业和渔业防灾减灾及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协助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防控疫情并协助组织扑灭。
(八)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等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九)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全区农用地、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协助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创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负责行业内外来物种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林业资源监督管理。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和湿地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等生态环境建设;组织指导全区公益林、商品林和花卉的培育管理;组织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热带森林公园、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森林资源及湿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十一)负责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良种选育推广工作;开展退耕(果、塘)还林还湿,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花卉产业发展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和防洪论证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并征收水资源费。
(十三)负责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查水务建设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水务工程招标备案;指导、监督全区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
(一)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林业、水务等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林业、水务等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督查全区农村人居环境。参与全区农村乡风文明建设。指导全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调处仲裁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主要农林产品生产,引导农业、林业、花卉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按规定和权限管理参与管理涉农涉林建设发展资金,监督使用扶贫、区级林业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协助开展南繁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林产品的质量安全;依法展开农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有关农林业生产资料的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化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理。
(六)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检测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指导畜牧业发展;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管理和乡村兽医备案登记;负责本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业、林业和渔业防灾减灾及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协助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防控疫情并协助组织扑灭。
(八)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等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九)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全区农用地、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协助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创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负责行业内外来物种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林业资源监督管理。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和湿地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等生态环境建设;组织指导全区公益林、商品林和花卉的培育管理;组织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热带森林公园、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森林资源及湿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十一)负责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良种选育推广工作;开展退耕(果、塘)还林还湿,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花卉产业发展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和防洪论证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并征收水资源费。
(十三)负责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查水务建设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水务工程招标备案;指导、监督全区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设。
(十四)组织指导全区水务工程设施、水域、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区河道的综合治理及开发利用。
(十五)协助指导、监督灌区建设、节水改造和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管理与运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移民工作。
(十六)协助全区城区供水、农村安全饮水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监督、检查全区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管、水压),保障饮用水安全;参与城区供水与污水处理价格定价核准工作。
(十七)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
(十八)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九)负责全区水务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协调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二十)按权责负责全区水务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实施相关领域执法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调解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二十一)指导全区水务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开展水务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检测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区水务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水务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通报、评估。
(二十三)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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