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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棠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海棠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是主管全区统计工作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统计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统计改革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职责权限建立健全本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本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本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四)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方案,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区情区力普查和调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五)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区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
(六)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市统计局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审批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方案;指导区直各部门及各村(社区)、居统计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区直各部门及及各村(社区)、居统计工作。
(八)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负责全区统计普法,对全区统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配合上级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监督管理全区统计专项经费。
(十)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区统计局不设内部职能机构。
第五条 区统计局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三亚市海棠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三亚市海棠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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