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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配合市局实施农业综合执法。
(二)负责拟定全区现代农业发展、林业工作规划、农业资源区化可行性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区农用地、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协助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坏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创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负责行业内外物种管理工作。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全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农业和热带作物生产,指导畜牧业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向标准化、规模化发展;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扩大规模和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本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的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编报部门预算方案并组织施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方案并指导实施;参与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指导各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五)推进全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授权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指导监督种畜禽、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草种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实施农机安全监理;负责执业兽医管理和乡村兽医备案登记。
(八)负责全区农作物、林业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规定并共同组织实施;协助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配合监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疫情报告及扑灭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和防控;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种苗)检疫核查工作;组织协调南繁管理工作,提出南繁建设项目规划建议。
(九)农业、林业和渔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分析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十二)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创新创业工作。管理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健全农业信息体系,提高农业信息服务。
(十三)对全区的林业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和湿地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负责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良种选育推广;负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仲裁;开展退耕(果、塘)还林、还湿,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花卉产业发展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等生态环境建设;组织指导全区公益林、商品林和花卉的培育管理;组织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热带森林公园、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森林资源及湿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协助开展全球野生动植物种资源引进和中转的储存、转运、抚育、交易、救护、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协助管理全区野生陆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配置以及开发经营利用。
(十六)负责相关渔业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农业投资项目管理。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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