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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3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9〕13号)、《中共津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津市市镇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编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津市市毛里湖镇委员会、津市市毛里湖镇人民政府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第三条 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镇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镇政府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内政府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一)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统筹区域化党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及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二)统筹区域发展。参与拟订市级关于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并统筹落实,负责促进辖区经济建设、项目发展工作,承担优化发展环境、采集企业信息、服务辖区企业、促进项目发展等工作。
(三)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村(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事项,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服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领域相关法规政策。
(四)实施公共管理。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管理、控违拆违、征地拆迁等综合性管理工作,承担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职能。
(五)维护公共安全。承担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等。
(六)监督执法管理。对辖区内各类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七)动员社会参与。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为镇发展服务。
(八)保障居民自治。指导村(居)民居委员会建设,健全村(居)民自治平台,组织驻津单位和村(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管理。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津市市毛里湖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承担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武装部交办的日常工作,负责情况综合、文秘事务,搞好上下衔接,综合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负责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对纳入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协调、督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