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2.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居民区、街巷胡同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亮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2)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3)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
(4)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止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
(5)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外来人员的综合管理。
(4)负责计划生育、统计、红十字会、义务献血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5)负责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
(6)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对辖区内社区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社区建设规划。
(2)发展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
(3)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培育社区中介组织。
(4)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5.对辖区内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社区居委会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3)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指导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机构信息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车站西街17号11号楼
邮政编码:100055
网 址:https://www.bjxch.gov.cn/
邮箱:gwjdhygly@bjxch.gov.cn
办公时间:9:00—11:30、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三、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三、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信访:010-63318217
纪律检查委员会:010-63318204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