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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港口、水路运输、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研究制定港航发展战略。负责编制港口、航道、锚地等相关规划。
(三)推进港航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发展。组织拟订港航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四)负责港口行政管理,依法实施港口经营许可。依法对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依法实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地区(部、省属单位除外)船舶修造业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广州港水域、航道和锚地的行政管理。规范和加强航道建设、维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七)负责港口工程建设、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水路运输的生产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管理。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和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九)负责港口、水路运输数据信息的采集、发布、统计和管理利用工作。
(十)负责水路军事运输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国家重点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等的运输工作。
(十一)负责港口行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广州港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船舶进出港、锚泊、引航、船舶交易等公共服务。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原广州港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和原市交委港口管理职能全部划入市港务局,为机关履行职能提供保障的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交由市港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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