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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本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医疗保障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保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总体平衡。负责医疗保障基金审计工作,编制本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的实施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年度计划,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和监管,承担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分析、预警和应急工作。统筹协调广州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审批,建立医疗服务新增项目和特需项目的立项、审批机制,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监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
(七)制定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制定定点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制定定点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定点机构协议文本及年度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定点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对医疗保障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促进健康广州建设。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海珠分中心联系电话:020-34061985单位地址:海珠区昌岗中路74号二楼①-⑤号窗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交通指引:1.地铁线路:乘坐地铁8号线至宝岗大道站C出口,直行480米。2.公交线路:乘坐10、29、59、69、121、967、285、780路公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