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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能源局是省发展改革委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广东省能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能源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发展和运行调节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相关信息。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装备产业发展,组织协调能源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配合做好国家石油储备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拟订节能专项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组织实施节能监察。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四)指导监督全省能源安全保障工作,参与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和电力运行安全监管。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负责全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开展能源合作,协调本省推进粤港澳能源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与合作。
(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职能转变。省能源局应当强化我省能源发展工作的规划引领,完善能源标准化建设,提高能源公共服务水平,积极探索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转变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抓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跟踪落实工作,依法行使行业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
(八)有关职责分工。省能源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地方标准、重大体制改革方案草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或审核。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办理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涉及中央及省财政性能源建设投资或资金,由省能源局提出安排建议意见,按程序上报审定。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服务价格的建议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或审核。省能源局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第四条 省能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拟订能源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协调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承担科技进步、能源合作等相关综合业务。
(二)电力处。拟订电力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衔接推进西电东送等电力合作。监督管理煤炭经营。承担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统筹协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石油天然气处。拟订石油、天然气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依法审核审批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监督管理原油、成品油经营。配合做好国家石油储备工作,参与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四)新能源和节能处。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承担全社会节能工作,牵头拟订节能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关工作。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组织实施节能监察。承担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组织推进全省海上风电产业发展。
(五)安全监管处。指导监督全省能源安全保障工作,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省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和电力运行安全监管。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负责全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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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拟订能源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协调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承担科技进步、能源合作等相关综合业务。 联系方式:020-8313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