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新城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城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新城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
2.负责新城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新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拟订新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镇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拟订及处置相关工作。牵头指导实施新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新城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和落实新城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落实新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新城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镇街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新城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新城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新城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新城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新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新城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入河排污口管理,负责新城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新城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新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负责新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新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落实新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新城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新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新城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新城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新城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新城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城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新城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新城管委会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新城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指导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拟订并组织实施新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新城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落实中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监督实施相关标准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新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新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新城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新城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进智慧环保建设,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新城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新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新城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11.负责新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保障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后督察工作,协调督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后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12.统一负责新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新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新城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新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相关部门和街镇、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4.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15.负责新城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新城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新城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新城级环境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
16.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新城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新城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7.承办党委、管委会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机构设置
综合组、大气污染防治组、水污染防治组、监测与数据管理组、环评法规组、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咨询电话:029-33185287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兰池大厦C座15层,15-15办公室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09:00—12:00;13:30—17:30;
咨询电话:029-33185688
办公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秦苑七路兰池大厦南侧约40米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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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