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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中央和我省、我市及新区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并组织实施;拟订沣东新城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开展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沣东新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沣东新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各街道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争议调处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沣东新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方案,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配合财政部门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沣东新城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开发利用标准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配合做好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贯彻执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标准,指导和参与其他部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八)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依照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土地储备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依法征收、收回的土地进行储备;负责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申报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编制新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规划条件上报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我市新区关于耕地保护相关政策,牵头拟订并实施沣东新城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沣东新城地质工作。贯彻执行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管理新城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辖区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组织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辖区基础地理信息管理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的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以外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街道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林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和我省、我市新区关于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新城林业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开展森林、湿地等动态监测和评价;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产业质量监督;负责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七) 负责新城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野生植物采集、培植以及经营利用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
(十九)承办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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