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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新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城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新城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新城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新城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制定新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各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处置工作。牵头指导实施新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新城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和落实新城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落实新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街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新城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新城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新城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新城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新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新城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入河排污口管理,组织指导新城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新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新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监督新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新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落实新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新城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新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新城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市、新区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新城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新城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城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新城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新城管委会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新城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指导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新城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落实中、省、市、新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监督实施相关标准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新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新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新城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新城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进智慧环保建设,执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新城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新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并实施新城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负责新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总联络和配合保障工作,协调督办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十二)统一负责新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新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新城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新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新城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新城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新城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新城级环境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五)承办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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