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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建设、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文物、人防、地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新城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和城市绿化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街镇住建、市政公用、文物有关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编制审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城市建设重大事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验收工作。
(四)统筹推进新城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五)牵头负责新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收集、编制新城水、电、气、暖、通信、城市道路等市政配套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做好新城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的管网管线建设,会同改创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做好新城范围外的市政公用管理及运营单位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六)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施工协调、管理维护和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新城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路灯照明和夜景亮化工作。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园林绿化管理,监督、指导城市公园、园林绿化项目、公共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国家园林城市巩固提升工作。
(七)负责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涵、城市排水、集中供热经营、管道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八)承担监督管理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培育、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负责新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房建、市政、绿化等建设工程招投标;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和行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新城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绿色建筑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与验收备案工作。
(十)统筹协调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等各类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建筑领域节能推进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新城建筑节能推进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与市场管理工作,推广重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进节能降耗;负责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市场监管工作;负责新区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新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新城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体系,制定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实施新城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和分配计划;负责新城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制定新城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房地产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城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和引导房地产行业发展;牵头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房地产市场综合统计监测、分析,提供动态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十四)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房屋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负责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统筹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制定适合新城的住房政策,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新城房屋租赁管理秩序;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新城文物保护、安全管理和博物馆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新城文物保护、古建筑维修、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并做好相关项目的审核、审批或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指导、管理、监督博物馆业务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的宣传、科研工作。组织、协调新城文物相关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新城人民防空和防震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城人防审查、抗震审查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建设规划情况;落实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的要求;制定新城防空袭预案,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和人口疏散计划等方案;负责制定新城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负责新城人防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工程爆破、人工地震的备案工作;负责管理新城震害防御工作;负责新城抗震设防备案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开展区域地震安全评估工作;负责为地震应急抢险提供地震现场监测及震后趋势快速判定等技术支撑;负责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住房和建设、市政、园林绿化、文物、人防、地震领域的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十九)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十)承办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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