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查询和异议等功能。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地方特色公告需要到各省子网站的其他公告中查看。
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即时信息、简易注销申请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3、自然人必须实名注册后才能使用个人中心相关功能。
1、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3、建议使用Chrome、IE等主流的高版本浏览器。
请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从什么时间开始?啥时候结束?在哪里申报公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bj.gsxt.gov.cn)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scjgj.beijing.gov.cn)报送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送2021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二、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大型企业要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 三、按照《工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的要求,“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多报合一”年报。 四、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时、真实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报送纸质年度报告表的,可以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请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公示从什么时候开始?在哪里公示?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凡2021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迁入本市且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须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网址:bj.gsxt.gov.cn)申报、办理年报手续。年报时应填报登记、备案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并将费用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外国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登记联络员登记表及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等合并为PDF文件上传,另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还应在年报中填报商务年报信息。逾期未办理年报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凡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迁入本市且经市局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须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网址:bj.gsxt.gov.cn)申报、办理年报手续。年报时应填报登记、备案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并将费用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外国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登记联络员登记表及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等合并为PDF文件上传,另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还应在年报中填报商务年报信息。逾期未办理年报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