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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及政策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三、研究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资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四、承担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市人民政府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协调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承担铁路项目和城际轨道交通网络建设协调职能;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八、组织拟订县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协调实施县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
九、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按规定负责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总量平衡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三、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市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负责相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及政策。综合协调节能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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