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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地方税收制度和规定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订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区级财政的银行开户、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监管;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区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监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涉外企业财务制度和农村财务制度。
(七)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本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下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执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况、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区政府采购和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十)办理监管范围内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和核准、立项确认。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二)承担财政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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