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和实施辖区内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参与和协助市局拟订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乡镇搞好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辖区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保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党政领导环保实绩考核、环境统计、环保科技工作。
四、按照县级权限审批辖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依法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群众信访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辖区范围内区属以下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协助市局做好区内市属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八、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
九、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罚决定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市局做好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处罚等工作。
十、承办市局和鼎湖区委、区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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