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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落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本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推动与周边区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总量减排统计上报。
(四)负责提出本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本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七)负责本区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辐射安全相关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核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本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本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本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本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统一发布环境质量报告书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本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落实清洁发展机制等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本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中央及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情况的整改落实。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街乡镇生态环境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28号
办公电话:010-83368511
传真:83368544
电子邮箱:fthb2010@126.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28号
邮政编码: 100071
【咨询服务】
1、咨询方式:电话咨询、现场咨询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8:00
3、受理部门:办公室
4、联系电话:010-83368511
5、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28号
【监督投诉】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28号
投诉方式:电话投诉、现场投诉
举报电话:12345
邮政编码:100071
电子邮箱:fthb2010@126.com
办公室电话:83368511(综合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8:00
值班室电话:83368500 (综合咨询电话) 工作日18:00-次日9:00;休息日、节假日全天
程序标准:按照规范用语接待来访人员,及时对来访人员情况进行登记(信访工作来件/来访登记表)、确认主责科室,批办(带到会议室,由主责科室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填写信访督办单),做好信访工作来件/来访登记表,存档(交接单)。做好信访事件的办理工作。
【领导信息】
咨询电话:010-6339707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菜户营桥西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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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