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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连山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贯彻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及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贯彻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保险政策,指导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贯彻执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等规定,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的实施、管理、检查与督导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确定、监督、管理及区外就诊的审核审批等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方位做好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十三)负责本部门党的全面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招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咨询电话:0429-2122212
办公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9号 ,邮政编码:125001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30—11:3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29-255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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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连山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一是负责办公室各项工作。负责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使用;负责文件的起草、审核、分发、归档;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会务;负责来客、来访接待、答复和解释;负责劳资和人事;负责办公用品采买、管理等后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