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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8〕68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澄迈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简称县农业农村局)是主管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澄迈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澄迈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统筹协调。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三农”工作的政策规定、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
(二)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农业农村工作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研究推进农业、农村改革,研究提出乡村振兴、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三农”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组织起草全县农业农村有关规章制度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全县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四) 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全县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全县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 拟订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六) 制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措施方案,建设热带现代农业基地。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创新创业工作。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协调组织开展本县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七) 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八)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检验检测工作建设。负责牵头组织农业标准化工作。
(九)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本县农用地、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指导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创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参与组织、监督本县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二)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本县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参与编制本县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创设本县特色农产品期货品种。
(十三)负责农业机械化教育、安全、监理、技术监督和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四)负责兽医兽药饲料、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政执法工作。
(十五)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六)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本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和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七)组织开展本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及有关国际、港澳台地区、国内省区、省内县区的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围绕种业等重点领域,深化现代农业对外开放,推动农业对外开放合作建设。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检查指导各镇农业农村工作。
(十九)职能转变。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增加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职责。
增加渔业管理职责、县农业综合开发行政职能,增加农业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5.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县委农办秘书岗(发展规划岗)。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起草本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制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新兴海洋渔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职责。牵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组织开展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本县区域农业协调发展。提出自贸区建设中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及关税政策建议。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初核、申报、监管工作。
(二) 综合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督查督办、信息、保密、信访、提案议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档案、后勤管理等工作。
(三) 党建人事岗(党建岗与人事岗)。承担系统党群、共青团、纪检监察、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党建、组织、政协、统战、拥军、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编制相关工作与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待遇,指导所属单位劳动工资待遇工作、负责系统工会等工作。负责全县农业农村产业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拟定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四) 政策法规岗(审计岗)。研究拟订全县农业农村工作政策方案、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研究推进农业、农村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实施本县乡村振兴战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三农”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承担农业农村有关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牵头组织农业(含种植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应诉、普法宣传等工作,负责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起草或审核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涉法、涉诉及执法考核等事务;其他需要法规岗参与的涉法事务。负责审计部门(含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本省和本县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政府釆购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负责审计岗室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承担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协助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完成部门要求的相关任务。承担县级农业行政审批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农业行政审批工作。
(五) 乡村产业发展岗(休闲农业岗)。组织协调本县乡村产业发展。提出促进本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本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乡村产业监测统计工作。指导农村创业创新工作、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开展共享农庄和美丽乡村建设,统筹发展乡村旅游。
(六) 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岗。牵头负责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县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牵头负责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
(七)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岗(计划财务岗)。提出巩固完善全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建议和措施,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县农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善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承担农村固定观察点统计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拟订农业投资规模、方向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建设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局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釆购管理工作。参与起草全县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规划,并协助组织实施。创设澄迈特色农产品期货品种。
(八) 市场信息化与交流合作岗。指导全县农产品运销工作。提出重要农产品的流通及价格调控政策建议,起草全县重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产品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工作。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各类农产品交易会。拟订农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农业招商工作,指导实施农业“引进来、走出去”战略,负责农产品贸易促进及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服务农业外资企业发展。负责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与港澳台地区、国内省内市县区农业合作事务。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出国(境)工作。
(九)科技教育岗。承担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农业水价、双驱动(人才、科技)等工作。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农业科技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开发、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农业标准化工作。
(十一)种植业管理岗(热作岗)(种业管理岗)。起草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相关工作。承担肥料登记等肥料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指导县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县“菜篮子”领导小组协调蔬菜生产相关工作。
起草全县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方案、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牵头负责种业领域对外开放。
(十二)畜牧兽医岗。起草本县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方案、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畜牧业和饲料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药器械。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负责本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县内动物疫病防疫检疫管理工作。负责种用、乳用动物跨县调运审批。
(十三)农田建设管理岗(农业机械化管理岗)。提出本县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本县耕地及永久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本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起草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起草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和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农机作业安全和农机维修质量管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承担农业机械化信息和统计工作。
(十四)渔政渔业岗。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指导水产养殖业产业发展和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内陆水域和滩涂水生经济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管理。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物的疫病防控。指导养殖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及推广。制定水产养殖技术培训计划。指导全县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负责渔业水域滩涂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监督管理水产种苗。依法监督管理渔药使用。指导全县捕捞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监督实施捕捞船网工具控制制度。组织资源调查和渔场预报及新渔场的开发。负责指导渔具渔法改革并组织实施先进捕捞技术与生产结合的示范点项目。指导渔船新能源、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审核远洋渔业项目,监督管理远洋渔业。指导休闲渔业产业发展工作。牵头负责跨县区区域现代渔业产业合作。负责渔政渔港的监督管理。制定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指导渔船登记管理工作;参与渔业涉外事件调查处理;监督全县渔政执法和渔业安全生产;组织渔业船员培训;编制渔港、避风锚地建设规划,监督指导渔港、避风锚地建设;监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休渔期管理;承担渔业资源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渔业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建设工作;指导渔业互保工作。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兼县委农办主任),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曰起施行。
领导信息
何国慧(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机关党委书记、局长)
王世海(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梁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咨询电话:0898-67615953
办公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地经6路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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