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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统计标准,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和投入产出调查,负责推进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工作,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区情区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相关行业的普查和抽样调查,整理、汇总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区一、二、三产业的统计调查,指导部门统计业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
(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规范管理统计信息发布、政务公开和舆情监督工作,完善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六)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体系,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参与对区级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
(七)依法管理全区相关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八)负责全区统计队伍建设,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九)负责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的管理,建立健全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区统计工作中的运用。
(十)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承担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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