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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区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决定;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组织开展对全区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工作;负责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参与拟定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规划,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贯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和指导。
(四)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发挥职能,共同做好民族工作。
(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引导各宗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在政策、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做好民间信仰工作。
(六)鼓励、支持、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七)负责组织全区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八)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开展对外友好交流交往活动。
(九)履行全区民族、宗教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核审批民族、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关于全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区民宗局牵头建立清真食品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依照《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产业发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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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7月、8月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办公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159号莲湖区人民政府6号楼338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