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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商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或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依职权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协助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有关调查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定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质量强区战略,配合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配合开展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协助开展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贯彻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九)负责食品、药品等应急管理综合协调。负责全区食品、药品等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健全食品、药品等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含酒类)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职责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协调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相关工作。规范标准化行为。综合协调标准化事业发展,推进建立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全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转化运用、交易运营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以及纠纷调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零售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
(十八)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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